外资并购
申办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
1、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2、外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债权债务处置。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4、交易价格支付及期限。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5、反垄断审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5、反垄断审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办理流程
1、投资者按照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并购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或转报商务部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一)股权并购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12、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3、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6、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17、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8、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资产并购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0、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11、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3、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4、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6、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17、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8、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书及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的公告;
19、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20、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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