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

三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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